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公安规〔2009〕2号
各市、州、县公安局:
为规范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涉爆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民爆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公安厅制定了《湖北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抓好贯彻执行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开展学习和贯彻工作。《规定》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涉爆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安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高监督检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涉爆单位治安秩序,促进涉爆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治安部门和基层派出所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民警以及涉爆单位负责人进行集中学习和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准确理解《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并在工作中正确执行。同时,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宣传《规定》的主要内容,使有关行业、系统和单位积极配合并监督公安机关执行《规定》。
二、严格执行《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对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涉爆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具体事项、程序方法和涉爆隐患的认定及督促整改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是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民爆条例》、依法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防止不作为、乱作为。同时,要自觉地把对涉爆单位的指导、服务工作融入监督检查执法活动中,不断提高执法服务水平。要把监督检查与涉爆单位自查整改紧密结合起来,及时发现、整改涉爆隐患,改进和完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和设施,为《规定》的执行创造良好环境。要加强对典型涉爆案例的分析研究,以案说法,引导涉爆单位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增强其执行《民爆条例》和《规定》的自觉性。
三、以贯彻执行《规定》为契机,全面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贯彻实施《规定》和《民用爆炸物品治安隐患积分管理办法》有机结合,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及派出所在监督检查涉爆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细化监督检查的范围和重点,建立和完善条块结合、突出重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梳理研究,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分析研判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要在严格执行《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细化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把监督检查的各项具体标准和要求落到实处。要把《规定》点、分级负责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要加强对监督的贯彻实施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涉爆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提高办理行政案件的质量和水平。各级公安机关在贯彻实施《规定》中所需要的法律文书,要按照公安部2006年2月20日印发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公通字[2006]21号)执行。《规定》涉及的《责令限期 通知书》、《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不同(式样见附件)。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民警的培训,使民警熟练掌握和正确制作法律文书,不断提高办理行政案件的质量和水平。
各地贯彻实施《规定》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
湖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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